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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条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由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乡镇和企业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采取“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五级监管”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从事道路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水上客运、抽砂采石运输和煤矿生产、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生产及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都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设立安全生产监控平台。各级监控平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乡镇、本行业和本企业具体的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监控平台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实时监控数据、图像进行采集、存储,建立数据库;监管并审核上传数据的有效性,对异常数据进行比对,对监控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每天要作好数据备份,每月将数据打捆至少保存30天,以便随时备查。第四条按照“全面覆盖,重点抽查”的原则,对所需监控的目标原则上采取循环式进行监控,在重要时段、重要部位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要确保每个监控目标在运行、作业期间,每级监控平台必须有人员值守监控。第五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矿山、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及重大危险源,市级、区县级和企业级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均应遵循本办法。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监控系统必须满足以下主要功能(一)实时监控功能。监控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船舶、码头、矿山、建筑工地和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状况及从业人员的作业及定位情况,监控终端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实时跟踪、定位和查看。(二)超速或越线报警功能。客运车辆、客运船舶监控系统能够实现分段限速设置和禁入、禁出电子监控围栏设定,并且能够实现各级系统超速车辆、船舶和越线车辆、船舶的自动弹出报警功能,以及车、船载终端的语音或短信报警功能。(三)轨迹、图像回放功能。监控系统必须具有运行轨迹、图像回放功能,部门、企业至少保存30天的运行轨迹数据,以备随时调用。第七条监控系统按照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为市级监控系统、区县级监控系统和企业级监控系统三级监控体系。监控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八条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建设、设备(软、硬件)选型、安装、运行、审查、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等应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上传数据要做到条块结合,统一格式传输。第九条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一)监控系统的安装范围包括: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渡口码头;煤矿地面、井下重要作业场所,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井下矿工定位;新开工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二)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对所属监控设备应每月例行检查1次,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应及时予以更换。同时要督促教育相关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监控设备,对私自关闭或屏蔽监控设备,或擅自拆装、断线等故意破坏设备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予以严罚重处,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三)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确保所管理的监控终端运行正常,保证监控网络的畅通,能随时调取各监控目标的运行轨迹、图像和现场作业情况。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通过监控系统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和台帐,包括监控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信息发送制度、监控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运行监控日志、监控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监控数据月报表等。第十一条交通(运管)部门职责(一)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市级、区县级和企业三级GPS定位、3G视频监控平台,实行联网联控,并向同级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事故救援和调查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二)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GPS定位、3G视频监控系统,对新入户的运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客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GPS定位、3G视频监控终端,危险品运输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GPS定位终端。(三)市运管局要定期监督、检查区县级监控系统、各道路运输企业GPS定位和3G视频监控上传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每辆车的监控情况进行一月一次的回放查找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区县运管部门及车属企业,责成有关单位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四)结合本行业实际,建立健全市级、区县级和道路运输企业三级GPS定位、3G视频监控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登记表册。对所需监控的车辆原则上采取循环式进行监控,在雨、雪、雾、路面结冰等恶劣天气,要根据车辆运行轨迹实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监控,每次连续监控一辆车的时间不少于5分钟,并如实记录车辆运行及驾驶员操作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书面抄告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五)对市级、区县级和道路运输企业三级GPS定位、3G视频监控的各种数据(包括各级监控平台基础资料的录入情况,值班情况,车载终端的在线天数、在线率,企业车辆的违规率以及对违规违法车辆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控情况报有关市领导和同级安全监管等部门,并作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第十二条公安(交警)部门职责(一)分级接入GPS定位、3G视频监控平台,与同级交通(运管)部门实施联网联控。(二)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使用GPS定位分段限速;对所需监控的车辆进行抽查,对一辆车每次连续监控时间不少于5分钟,并如实记录车辆运行及驾驶员操作情况。对监控中发现和交通(运管)部门抄告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处理情况通报书面抄告同级交通(运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第十三条交通(海事)部门职责(一)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市级、区县级和水上运输企业三级3G视频监控平台,实行联网联控,并向同级安全监管等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水上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事故救援和调查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二)督促、指导水上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渡口码头和船载3G视频监控系统,对新入户的水上运输船舶、新建渡口码头,船舶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船载3G视频监控终端,新建渡口码头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终端。(三)市海事局要定期监督、检查区县级监控系统、各水上运输企业3G视频监控和渡口码头监管部门上传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同时将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区县海事部门及船属企业,责成有关单位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四)结合本行业实际,建立健全市级、区县级和水上运输企业三级渡口码头和船载3G视频监控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登记表册。对所需监控的船舶、渡口码头原则上采取循环式进行监控,在汛期和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要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实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监控,对客渡船在客渡运高峰期每30分钟监控1次,其他时间每小时监控1次,对涉砂船舶每2小时监控1次。并如实记录船舶运行及船员操作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书面抄告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五)对市级、区县级和水上运输企业三级3G视频监控的各种数据(包括各级监控平台基础资料的录入情况,值班情况,渡口码头、船载终端的在线天数、在线率,企业船舶的违规率以及对违规违法船舶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控情况报有关市领导和同级安全监管等部门。第十四条住建(建管)部门职责(一)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市级、区县级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平台,实行联网联控,并向同级安全监管等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动态监控、事故救援和调查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二)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装并使用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对新开工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建筑工地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终端。(三)市建管局要定期监督、检查区县级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上传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同时将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建筑工地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区县住建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责成有关单位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四)结合本行业实际,建立健全市级、区县级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视频监控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登记表册。对所需监控的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原则上采取循环式进行监控,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要根据施工进度及难度对深基坑、人工挖孔桩、高支模、外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监控,对每个监控点结合实际进行监控,并如实记录施工及从业人员作业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书面抄告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五)对市级、区县级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级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的各种数据(包括各级监控平台基础资料的录入情况,值班情况,监控点的在线天数、在线率,建筑施工企业的违规率以及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控情况报有关市领导和报送市安全监管等部门。第十五条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指导、督促建立完善市级、区县级和企业三级煤矿视频监控平台,实行联网联控。(二)充分利用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监控数据和图像积极参与事故救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协调、督促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每级监控平台每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监控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管理(值班)人员须经本行业主管部门和监控系统运营公司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七条各级监控系统操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通过本系统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要及时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防止安全故事的发生。第十八条各级监控平台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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