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巩固发展泸州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变人们不良卫生习惯,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和“元旦”、“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各区县、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保障工作经费,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爱卫会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宣传、发改、财政、住建、城管、卫生、食药监、公安、环保、教育、文化、广电、工商、交通、农业、商务、旅游等部门组成,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加强督促检查与日常管理,强化大卫生意识,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统筹协调本地开展以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厕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对本地爱国卫生工作的督促检查;编制本地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宣传部门把爱卫宣传纳入对媒体目标考核;督促检查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营造爱卫工作舆论氛围。发改部门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卫工作与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优先安排用于爱国卫生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爱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爱卫经费的落实到位。住建部门加强对所属公园、绿化景点、建筑工地等场所的卫生管理,整治违章建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卫设施的规划定点;督促物管小区大力开展爱卫工作。城管部门加强责任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和夜景、公厕、垃圾库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压缩中转站和餐厨、污泥、粪渣等专业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大力推广垃圾分类收集,保障城区垃圾日产日清和无害化处理。卫生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夯实健康教育宣传阵地,普及健康知识,倡导良好的健康行为;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监管;巩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开展常年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密度监测工作,并协助市爱卫会加强“四害”本底调查、技术培训和效果评估,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食药监部门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加大对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发生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生重大卫生疫情采取应急处置;负责查处违法停放车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环保部门治理工业废水、废渣、废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监督和监测;着力解决施工噪音扰民、餐饮油烟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教育部门在全市中小学规范开设健康教育课;强化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加强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整治。文化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监督执法和日常卫生管理。广电部门负责爱卫工作的宣传报道;开设爱卫和健康教育专题栏目并定期播放;宣传爱卫先进典型,曝光“脏、乱、差”现象;收集制作有关爱卫的声像资料。工商部门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日常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维护保养;责任范围内的公路路面、路沟、桥梁落实专人清扫保洁;指导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农业部门加强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开展技术指导,推进“改厕、改厨、改圈”工作;加强对非法鼠药市场的清理整顿,开展违禁鼠药的执法检查。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旅游部门加强旅游景点环境综合治理和卫生保洁。其他部门、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爱卫工作;强化爱卫意识,开展职工健康教育和健康体检;常年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保持办公场所等责任区域的卫生整洁。第七条市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市爱卫工作会议。市爱卫会委员部门应确定一名承担本部门爱卫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爱卫工作的协调与联络。根据工作需要,市爱卫办不定期召开爱卫联络员工作会议。各区县爱卫会接受市爱卫会的监督和指导,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承办爱卫会相关工作。市、区县爱卫办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爱国卫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卫生创建第八条不断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三区和市级各主要委员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打造精品国家卫生城市。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和推动卫生县城、乡镇、村、单位的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创建规划,扎实有序开展各类创建活动。创建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申请、初审、调研、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命名等程序,强化硬件建设,完善创建资料,确保创建质量,不断扩大各级各类卫生创建覆盖面。卫生县城、乡镇、村、单位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第十条各区县爱卫会应负责对辖区内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调研考核,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促进卫生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市爱卫会应加强卫生县城、乡镇、村、单位的监督指导,定期进行复查;对工作质量严重滑坡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向省爱卫会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第四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一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行政府主导,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健康教育机构负责专业技术指导,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推进健康教育试点和项目工作,全面实施学校、媒体、医院、控烟、行业、社区健康教育工作(以下简称“六大”健康教育),并创建“六大”健康教育示范单位。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健康教育联络员。区县应整合资源、落实编制、保障经费、明确责任,完善健教知识网络教育平台建设。第十二条在全社会倡导控烟工作。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开展科学控烟指导工作。(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五章病媒生物防制第十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针,按照“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以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基础设施和三防设施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药器械防制为重点,不断健全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体系。各级各部门应组织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开展以春秋两季灭鼠为重点的常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遏制和阻断病原体传播媒介,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第十四条各级爱卫会应将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业主应当保障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投入,强化组织发动、宣传培训、监测评估、基础设施和三防设施建设等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五条深化病媒生物防制组织领导和专兼职技术人员两条线建设。卫生部门应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当地爱卫会,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效果评估工作。第十六条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内防制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承担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单位、业主开展防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单位责任制、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单位、业主、经营户、居民群众承担防制工作的业主主体责任。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器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一)病媒生物防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二)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器械应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强化病媒生物防制消杀工作事前告之、事中监督、事后评估,实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第六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和落实卫生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应推行户集、村收、镇转运、区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区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倡导农村人畜粪便三格式、沼气式无害化处理,实施农村改厕项目。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获得同级及以上爱国卫生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具体加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纪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998年泸州市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