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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我市办理车辆年审的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定期检验。摩托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纯电动汽车暂不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省内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三、在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报告后,到安检机构开展安全检验,取得安检合格标志后办理年检手续。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检验收费标准按照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五、本通告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泸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检验收费标准,可在泸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lzhb.gov.cn/)查询。环保投诉电话:0830/12369,收费监督电话:0830/12358。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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