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项措施(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9〕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项措施(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6日泸州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项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相关精神,强力推进全市十大现代服务业梯次发展,助推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奋力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提供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鼓励企业主辅分离(一)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以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新纳入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以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新纳入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二)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新纳入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新纳入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一)支持市外企业在泸州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年销售额达2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二)对经认定的新引进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企业,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自纳入统计当年起前3年,按当年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企业市场拓展扶持。三、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一)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达1亿元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2500万元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500万元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二)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自纳入统计当年起前3年,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四、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当年给予2万元/户的统计平台建设补助;次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同行业年均增速的,再给予1万元/户奖励。五、鼓励企业上台阶(一)设立“限上”批发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以下条件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以下扶持。1.对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上年末统计数,下同)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3亿元台阶(绝对额增量,下同)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2.对年销售额20亿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5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设立“限上”零售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以下条件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以下扶持。1.对年零售额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0.5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2.对年零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0.5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设立“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以下条件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以下扶持。1.对年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2.对年营业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四)设立“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以下条件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以下扶持。1.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2.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六、支持企业加快发展(一)对纳入“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年均增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补助。(二)对纳入“规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均增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补助。七、支持企业(商家)集中管理结算鼓励企业(商家)自愿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公司,对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纳入“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当年给予组织单位10万元奖励。八、支持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对符合统计填报要求、支持配合基层统计工作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房地产销售面积数据填报企业、公路运输周转量统计样本货运车辆、典型其他营业性客运企业的统计人员,给予2000元/人•年的统计信息采集补助费。对同一企业多台样本车辆或典型其他营业性客运企业有样本车的,只补助1名统计人员。九、强化要素保障(一)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优先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投资强度大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项目用地,可按其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物流用地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确定出让起始价。纳入全省服务业“三百工程”的项目新增用地指标在全市优先统筹解决。(二)全面落实宾馆饭店、餐饮行业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价格。(三)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企业贷款的抵押物折扣率放大和提供优惠利率。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收费。(四)落实国家和省降低养老保险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十、其他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市独立注册、并纳入统计核算的服务业企业。措施中未涉及的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对实行“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维稳方面重大问题的,企业或企业法人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取消企业当年奖补资格。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鼓励企业主辅分离、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支持企业(商家)集中管理结算”奖补政策的,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上台阶、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奖补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鼓励企业主辅分离、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支持企业(商家)集中管理结算”奖补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奖补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鼓励企业上台阶”奖补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奖补政策。本措施由市商务会展局负责解释和牵头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奖补资金经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商务会展局予以兑付。资金来源:按市区7:3、市县6:4承担。已发布的市级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不重复申报原则由企业选择申报。国家、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自2019年7月14日起施行(填写印发之日起30日后日期),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