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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次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维护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制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我市组织对《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次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11〕5号)中继续有效和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泸州市人民政府(含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七届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66件,废止与失效150件,拟修订发布84件。现将《泸州市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泸州市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泸州市拟修订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二、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本通告发布前,市政府已有文件做出废止与失效处理的,废止与失效的时间从原文件宣布废止与失效之日起算)。三、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抓紧修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行政职能已划转的,由承接行政职能的单位作为起草单位。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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