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泸州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3日泸州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为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14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精神,结合泸州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发展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的配置作用,扩大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营造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科研环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促进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能力显著加强,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二)改革目标。通过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促进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实现科技计划更加注重战略谋划和宏观布局,更加注重资源统筹和协调联动,更加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应用,提升全社会的科技创新能力。(三)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2.坚持创新导向。以创新科研项目与经费的管理方式方法、推动科技创新为导向,简政放权,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的活力。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行科技计划管理的突出问题,找准突破口,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协同性。4.坚持聚焦发展。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金链,实现上下游创新的无缝衔接。5.坚持注重绩效。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各方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提高科研项目的水平、质量和效益。二、重点任务(一)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体系。1.科技研发计划(包括重点研发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科技创新苗子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对外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计划(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应用示范,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计划。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促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迅速壮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转型升级,促进创新能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以上科技计划中支持的产业应以当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年度重点发展产业、优势产业为主要支持领域。(二)完善科研项目资助机制。1.重点研发项目。(1)面向产业发展的重点研发项目,以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采取竞争立项和组织实施相结合,财政资金引导、事前资助、鼓励企业加大投入的支持方式。(2)面向重大公益需求的重点研发项目,以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推广应用前景、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采取竞争立项与组织实施相结合、事前资助的支持方式。2.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采取以竞争性、稳定性无偿资助方式为主的支持方式。3.软科学项目。为党委政府开展决策提供理论参考,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对体制改革研究、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依法治市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预见与技术选择论证、绩效评价研究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采取择优选择、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4.科技创新苗子项目。深入实施“酒城科技英才计划”,营造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强我市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队伍建设,遴选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科技苗子,资助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以及发明创造者,培育一批富有科技创新创业能力的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采取择优选择、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5.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种创新资源,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支持吸引海外技术、人才和资本到泸州创新创业;集聚科技创新资源,积极推动我市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走出去;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技术瓶颈,组织与国际优势产学研力量联合攻关,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采取以竞争性、稳定性无偿资助方式为主的支持方式。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1)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引导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以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为评价重点,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产业化基础和条件的审核,以企业投入为主。采取竞争立项、财政资金引导、事后补助支持方式。(2)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分析测试、技术转移、创新孵化、产业服务、融资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采取竞争立项、财政资金引导、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7.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泸州市科技型企业,采取竞争立项、财政资金引导、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三)建立职责规范、公开透明的项目管理决策机制。1.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制定项目指南应以我市五年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要点为依据,结合各类科技计划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进行编制。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指南应明确科技研发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项目经费支持方式,申报金额、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通过互联网公开、媒体宣传、短信通知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日,以便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2.完善项目评审机制。根据不同科技计划创新活动特点,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指标体系。完善专家库建设,与科技厅专家库对接共享。邀请省内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审,扩大企业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比重。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承诺制度、信用记录制度,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完善评审方式,竞争性项目评审以网络评审为主,通过管理系统实行自动分组,按照领域相关性原则自动匹配评审专家,科学设置评分标准,评审结果自动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加权计分。重大项目在网络评审的基础上可采取二次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任务确定的项目采取组织委托任务、专家论证方式。3.规范项目立项决策管理。项目立项决策可采取招标、会议评审、网络评审、实地考察及其他议定方式等。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发展前景,项目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作用等进行重点审核,以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青年人才培养等,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则。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实行痕迹管理,实现立项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4.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规范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建立项目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完善项目动态调整机制,规范项目调整程序和各方职责。加强项目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或终止实施,终止项目按程序收回财政科研资金。加大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5.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作好总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按时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可以采取委托验收、集中验收、单独验收以及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验收方式。项目管理部门或受委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验收。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项目验收依据。到期不申请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承担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6.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法人主体责任,法人单位具体承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匹配管理等,对法人代表实行问责制。法人代表落实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且对项目实施、项目经费核算与管理、项目完成及实施效果负全责。项目推荐单位(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推荐项目管理,切实履行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科技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7.积极探索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积极探索依托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管理科研项目。项目管理的相关环节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宏观业务指导,培育和提高专业机构管理能力。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8.推进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加强科研项目立项、执行、验收、评估、评价及成果转化等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开发起点、提高科技项目成果的产出率和利用率、最大程度地实现科技项目成效,促进项目申报单位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立项时要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目标和任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产权明晰,注重项目进行过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及时以专利等形式予以保护。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四)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1.财政科技资金稳定增长,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积极创新财政对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式,根据科技活动任务目标、组织实施特点等,确定恰当的后补助资助方式,探索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等支持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对企业年度研发资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的5%且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外,政府按其投入资金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和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3.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4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取消绩效支出在间接费中的比例限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绩效支出预算,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任务书和验收书中审核绩效支出的预决算数。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4.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5.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在任务书签订的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资金皆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6.改进市属高校、事业型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市属高校、事业型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市属高校、事业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7.完善市属高校、事业型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会议管理。市属高校、事业型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市属高校、事业型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项目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8.改进市属高校、事业型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市属高校、事业型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负责。市财政局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市属高校、事业型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9.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五)完善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1.优化科技项目平台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申报管理、立项管理、中期管理、验收管理、专家库管理,实现项目申请、受理、评审、立项审批、任务合同书签订、项目调整、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全环节智能化、信息化和简易化,做到项目管理实时监控、全程监督和及时预警。2.提高科技项目统计信息化水平。通过科技项目平台管理系统,加强科技统计工作,将科技申报单位信息、项目申请信息、实施成效、进度管理等方便快速进行统计查询,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为科技决策提供有效依据。(六)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建设。1.修改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制定《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改进和规范计划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管理办法中明确项目管理各方职责,规范项目立项、实施、中期管理、验收、监督检查等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3.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专家、项目推荐归口部门及项目管理人员等项目参与主体,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4.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建立完善专家数据库,规范管理专家库,明确专家遴选标准,邀请省内外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及过程管理。实行专家信用记录,规范专家行为。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承诺制度。保证项目管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机构可推荐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5.建立绩效考评与监督制度。建立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制度,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督导和问责,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6.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和成果登记。建立泸州市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省级成果登记共享服务平台,对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标准和规范提交科技报告并进行成果登记,实现我市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善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提交、共享情况及成果登记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三、实施进度改革工作按照整体设计、逐步推进、制度跟进的原则开展。2017年,开展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制定,完成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相关配套办法制定。2018年,针对各类科技项目实施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经费资助机制。2019年,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改革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务必取得实效。深刻认识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明确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立足部门职能,主动改革。(三)加强督查,推进检查结果共享。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督促检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四)创新服务,完善项目单位内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财务管理与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可根据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自行探索制定本区域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本方案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