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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9〕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并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一干多支”“治蜀兴川”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二、任务目标合并实施两项保险,能有效整合基金和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通过实现“四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三、主要内容(一)统一参保登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1.统一征缴。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75%缴纳(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4%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为基数缴纳;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3.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医保智能监控,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完善经办流程,规范经办服务。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将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智能审核和监控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不断完善统计功能,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照《为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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