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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泸州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交换、作价出资(入股)和赠与等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工程,下同)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转让时,所涉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依法办理登记。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涉地资产转让程序,按涉地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适用本《办法》,商品房预售(销售)及二手商品房转让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转让审查第六条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用使用权转让登记,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不动产权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四)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利用的印证资料;(五)转让双方身份信息资料;(六)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工业用地转让时,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对转让人是否完成出让合同或招商协议约定义务出具书面意见。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直接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第八条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完成学校、道路、安置房(公租房、限价房)等配套工程建设的,受让方应提交继续承担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义务的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转让登记。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已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三)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四)出让合同约定了物业自持条件且未满自持期限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在使用期间或转让时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须由规划部门依法出具新的用途和规划指标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或转让手续。第十一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而直接转为出让的,按照出让条件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无基准地价的按市场评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第十二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间或转让时改变规划条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维持划拨并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后,补缴土地出让金。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工业项目,在使用期间或转让时改变规划条件的,须提供依法依规审批的规划相关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转让手续。第十四条工业用地变更用途的,原则上由政府收回,按照新规划条件依法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老旧城区内去产能、退城入园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予以收回,在转让时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新规划划定范围和确定的规划条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第十五条第十二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以受理时新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价扣减受理时原出让条件市场评估价或划拨价款(划拨价款不明确的按市场评估的划拨权收益)计算。第十六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或转让时申请年期调整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原出让年期不足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的,可申请从出让起始日期起补足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共有宗地中原出让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从最早起始日期计算);(二)出让年期已到期或距离终止年期不足1年的,可从出让终止日期次日起,延长不超过法定最高年期(共有宗地中终止日期不一致的,从最早终止日期计算)。第四章宗地合并或分割第十七条同一土地使用者将相邻宗地按规划整合建设的,应对整合前后土地价值进行市场评估,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按评估结果确定。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城镇住宅(含兼容商业服务设施)等房地产项目分割,原则不得进行分割。第十九条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或分割转让应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尚未开工建设项目宗地分割的,当事人应当先向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分割红线图、明确分割后各宗地的规划指标。(二)在建项目宗地分割或分割转让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在保证建构筑物、地下车库(车位)完整性的条件下,由规划部门出具分割红线图、明确分割后各宗地的规划指标。(三)已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宗地分割或分割转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在保证建构筑物、地下车库(车位)完整性的条件下,由规划部门出具分割红线图、按实际建成状态明确分割后各宗地的规划指标。分割后宗地的土地价值超出原整宗地的土地价值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差。第二十条已竣工验收备案项目按房屋幢、层等独立登记单元进行转让且申请转让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共用或分摊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当明确共用或分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宗地分割收回或分割转让的,应当征得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共用(分摊)使用人的同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工业项目转让,受让方须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函〔2017〕333号)的要求,凭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办理转让手续。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资产处置的,按涉地司法处置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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