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8〕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我市企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维护企业信誉、保障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设立“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市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帮助企业解决因流动性资金困难,暂时不足以归还银行贷款的短期周转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原贷款银行是指与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存在信贷业务关系,并为其提供续贷、转贷的驻泸银行。第二章机构和管理第四条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泸州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转贷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并负责指导服务和统筹协调全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泸担保)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泸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行)负责应急转贷资金办理和收发工作。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泸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律诉讼、具备本期贷款发放的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原贷款银行审核同意续贷、转贷的企业(含无法使用酒类借新还旧担保贷款的企业)。第六条为更好落实市政府有关政策,充分发挥应急转贷资金功效,应积极拓宽转贷支持范围、对象,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帮扶,降低融资成本。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额度第七条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出资1亿元,市国资委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兴泸担保公司。第八条兴泸担保和市商行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将应急转贷资金专户存储于市商行,并以不低于8倍的比例放大为应急转贷资金。兴泸担保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兴泸担保、市商行和贷款银行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此项业务。第五章使用原则和费用第九条应急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十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1个月,原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第十一条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费用标准:申请批准期限之内,市商行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按日收取利息,兴泸担保按日0.05‰收取担保费;申请展期的,市商行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按日收取利息,兴泸担保按日0.1‰收取担保费。市财政按相关规定补助担保费用。第六章使用程序和办理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就单笔贷款提前一个月提交《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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