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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8日泸州市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鼓励办理我市城镇居住证和户口迁移到城镇一年内(以证件办理日期为准计算,下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村劳动者、市外劳动者以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城镇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办法。一、职业培训政策(一)对办理我市城镇居住证和户口迁移到城镇一年内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村劳动者,开展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到城镇就业。转移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到我市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除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外,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者分别给予200元、250元生活交通费补贴,取得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下同)者给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交通费补贴,其中办理城镇居住证的35岁以上农村劳动者按600元执行,35岁以下劳动者按900元执行;办理了城镇户口的35岁以上农村劳动者按1200元执行,35岁以下劳动者按1500元执行。返乡农村劳动者参加提升培训,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期间的生活交通费补贴按上述规定执行。(二)对办理我市城镇居住证和户口迁移到城镇的市外劳动者,开展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到城镇就业。办理我市城镇居住证和户口迁移到城镇的市外劳动者提升培训,享受上款规定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培训之前从原居住地或户籍地到泸州的交通费(除机票、火车二等座以上)按实报销,培训期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通讯费补贴,其中35岁以上劳动者按100元,35岁以下按200元执行。(三)对办理我市城镇居住证和户口迁移到城镇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到城镇就业。除享受前两款规定的政策外,各项补贴由职业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培训结束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二、就业创业政策(一)就业生活补贴。对到高新区、长开区、酒业园区就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为期2年的生活补贴,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年10000元,本科学历的每人每年5000元。(二)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期限为2年。成立专门的人力资源公司,代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对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进行补贴。(三)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业主体和项目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创业后吸纳就业的,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资金需求的,可按小额贷款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且不用提供反担保。三、职介补贴政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办理我市城镇居住证或户口迁移到城镇一年内的农村劳动者到我市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本办法中的各项补助政策,如已经在各区享受相关政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不能使用中央和省资金的,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园区财政按3:7承担。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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