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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5号)同时废止。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1日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保障,同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奖金发放。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五条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和奖金领取办法等。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规定认定。第七条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有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等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行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举报登记。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登记表》(附件1)予以立案;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查处或移送。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以电函、书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五)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各县(区)、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办理完毕的《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存档。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二)对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重伤和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查实瞒报、谎报重伤的,不分事故等级,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重伤1人奖励5000元计算。查实瞒报、谎报死亡的,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案件经办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3)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审定。(一)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集中研究审批。(二)奖励金额在5至10万元(不含5万元,含10万元)的,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集中研究审核后报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三)奖励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同级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召集财政局、安全监管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等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集中研究审批。第十二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第十三条对举报人发放的奖金,由案件经办人填写《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4),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领款人在《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上签字捺印后(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案件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向领款人发放奖金。第十四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2018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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