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4〕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市级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股权收购及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二)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购置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三)产业投资:投资产业项目;(四)其他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五)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行为依法行使以下职责:(一)市国资委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报告、确认管理,其中对重大投资项目确认后请示市政府;(四)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由市国资委汇总;(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六)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二)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五)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六)对下属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七条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凡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从严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二)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第八条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一)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需要进行特别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第九条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一)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之内报上季度投资实施情况表。其中,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国资委。(二)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应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形象进度、投资收益等。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十条企业应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投资。企业对主营业务投资,须符合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和泸州市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所出资企业三级(含)以下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投资。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并应按照要求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内部决策程序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要严格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报告、确认管理制度,其中重大投资项目确认后请示市政府。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投资项目同时抄送市国资委。(一)报告。对实行报告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将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并提交项目相关材料。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无异议,不予回复。(二)确认。对实行确认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企业请示确认的投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齐项目请示确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对于需要聘请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或者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的,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或市级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三)重大投资项目请示市政府。对请示市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市政府收到报告后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在收到市政府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第十四条企业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须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报告:(一)年度投资计划内且不属于需要确认的主业投资项目;(二)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指令性项目。第十五条需要报告的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报告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中介机构报告等);(二)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三)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第十六条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确认:(一)主业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1.单项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2.单项投资额超过投资主体净资产15%(含)的;3.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70%进行投资的。(二)非主业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三)境外投资项目。(四)需要请示市政府的项目。第十七条需要确认的投资项目应当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确认请示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中介机构报告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三)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四)股权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六)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七)资金来源说明;(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九)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一)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五)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选聘中介机构资质符合相关要求;(七)投资风险评估与应对。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在未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报告或未获书面确认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第二十条确认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确认文件自行作废。第二十一条对已经确认和请示市政府同意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报告。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意见:(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二)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四)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和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第二十二条单项主业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且低于企业净资产15%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决定。第二十三条以下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决定:(一)单项主业投资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投资项目,单项主业投资额为企业净资产15%(含)至30%的投资项目;(二)单项非主业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且低于企业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第二十四条以下重大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决定:(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净资产30%(含)的投资项目;(二)单项主业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投资项目;(三)单项非主业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项目和境外单项投资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亿元(含)至3亿元的项目和境外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单项投资额在3亿元(含)和境外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第六章企业投资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权责,制定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全程记实、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基本程序情况,特别是集体决策会议所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资产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八)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六条企业要加强对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第二十七条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企业需要报告的投资项目及经营管理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负责备案;企业需要确认的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企业对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对已履行报告、确认和请示市政府的企业投资项目,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报告、确认和请示市政府的项目有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的,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二)企业须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企业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企业对经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确认和请示市政府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第三十条企业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文件的,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将撤销对该项目的确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和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投资额度变化超过30%且未经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企业须进行自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责。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集体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纠正、通报批评;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泸国资委发〔2010〕207号)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章程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上市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市公司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泸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泸国资发〔2006〕22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2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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