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四川泸州产业园区

四川泸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泸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认定、报备、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备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报备和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第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应在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合法性审查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认定,并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拟稿笺“规范性文件”栏签署认定意见。第六条经认定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文件起草部门在文件制发之日起2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等相关资料,一式15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规范性文件制发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制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各1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第八条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相关业务机构和人员承办备案审查工作。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出意见、提供依据或协助。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其违反《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废止的,根据职责权限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分歧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向市政府反映的,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对确认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认为符合《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登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登记县(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注备案登记号,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由下列三部分组成:(一)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标注为:C+部门汉语拼音缩写+R;区、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标注为:C+县(区)汉语拼音缩写+D;(二)年份;(三)登记流水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线连接。第十六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市政府备查(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将汇总情况报告市政府。半年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应包括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规范率、及时率、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市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十八条未按本办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改正,可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报市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九条违反《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泸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