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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6日泸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我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泸州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泸州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泸州市城建档案馆受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承办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各县(区)档案局以及市城建档案馆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应配备足额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地下管线工程档案;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6、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环卫、风景名胜、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凡在市、县(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按照本规定,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本规定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移交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的档案应为原件,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第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标准要求,做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重点工程档案还应同时向市或县(区)国家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九条已建的各种管线、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凡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补测、补绘,完善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的规定与城建档案管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移交范围、要求、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应采用异质多套分散保存并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异地备份的保管方法,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城建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三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排列有序,方便保管利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泄密。凡涉及军事机密和其它保密的工程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及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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