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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8〕41号)要求,为实现“五年集中攻坚,提前一年脱贫”的总体目标,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妥善安排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全市7个县(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540元。(二)全市7个县(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二、调整执行时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起始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三、相关要求各县(区)要按照省市低保规程的规定,继续完善城乡低保政策措施,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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