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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鼓励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的公益性岗位。第三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社会工作等岗位。(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岗位。第六条凡有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的单位,应按照地域隶属关系,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用工备案,将需要招录的公益性岗位种类、招录人员数量及岗位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第八条市、区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详细记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情况。第三章人员录用与管理第九条公益性岗位招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地域限制、性别限制或歧视性用人条件,同等条件下应当择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第十条有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的单位,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自主招收,也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招收。第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调查核实,确认资格,及时安排岗位对接。第十二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挑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推荐给用人单位,经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人选。用人单位在确定人选后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所在街道、乡镇。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申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管理,并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第十六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推荐补充人选。第四章使用管理与岗位待遇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时发放工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凡已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公益性岗位用工备案,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申报办法和补贴标准按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算起。第二十一条组织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就业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2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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