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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繁荣经济,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为广告设置服务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者)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下列载体宣传产品、联系业务、展示形象的活动:(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招牌、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橱窗等;(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三)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第四条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川黔高速、宜泸渝高速和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围合区(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围合区)范围内(含高速路连接线,不含高速公路)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高速公路围合区范围外(不含高速公路)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划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五条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2—2030)》执行,符合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形式与街景协调、美化环境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与街道、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二)户外广告设置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出现破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更换或拆除;(三)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四)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设置期限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城市绿地、行道树的;(五)利用市区内各类桥梁、涵洞的;(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或载体。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八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管辖范围,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并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利用道路、广场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车身广告、公交站点上设置户外广告和城市家具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拍卖办法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第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设置时间,但是最长不超过5年。(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1年;(三)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或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届满后,确需继续设置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许可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重新招标、拍卖。以其他方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如需要延续有效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包括灯光)。逾期未完成设置的,应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取消设置,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置者。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不得擅自变更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广告设置者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七条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巡视、维护,遇大风、汛期等特殊时期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广告设置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出现照明缺失、断亮、残损的,设置者应当在24小时内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十八条广告设置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到期后,不再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20日内由设置者自行拆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广告设置者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城管、规划建设、工商、交通、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要责令责任单位排除隐患。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对拒绝、阻碍、辱骂、殴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从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1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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