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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3〕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CNG站)项目建设,促进泸州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条件和程序规定》、《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CNG加气站,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CNG加气站项目建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加气站建设投资者通过竞拍获得土地后开展加气站建设工作。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泸州市行政区域内CNG加气站土地竞拍的管理机关。第二章规划布点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泸州市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第七条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根据《泸州市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泸州市清洁汽车产业布点规划》。第二章土地竞拍第八条中石油、中石化、四川能投、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等加气站建设投资者,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可开展前期工作。第九条市、县国土部门牵头对已具备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通知的CNG站点,在具备供地条件后,组织开展土地竞拍。第三章手续办理第十条通过竞拍获得土地的企业,凭成交确认书开展项目设计、能评、环评、安评、消防审查等前期工作。第十一条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第十二条项目核准后,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完成建设许可等手续办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通过各项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备案,完成《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等手续办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运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条件,不得拖延时间。第十五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竞拍成功的,市政府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竞拍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泸州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对企业投资CNG站点建设进行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建设。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项目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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