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双流县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2〕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域内各产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域内各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各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园区内各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二章机构与人员配备第四条各园区成立以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下设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八有”(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必需的装备和设施。)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园区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总体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二)明确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三)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四)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依规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五)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六)加强与园区所在镇(街道)工作协调对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牵头做好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七)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园区安办职责:(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承办园区管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活动,并对管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明确的相关事项进行贯彻落实;(二)检查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建立“一企一档”;(三)制定和实施园区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四)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五)参与园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入驻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六)对园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绘制园区重大危险源分布图,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七)编制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八)检查督促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九)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十)按规定上报事故,有效开展救援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追究落实事故责任;(十一)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十二)发布园区安全生产信息,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十三)认真履行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二)将安全生产目标及有关重要指标纳入园区总体工作目标体系;(三)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园区主要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四)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五)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第八条园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二)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三)督促、检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五)承办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园区管委会其他分管负责人按“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二)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调查研究并提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建议;(三)组织制订和实施园区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对园区内重大危险源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五)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第十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有关部门应履行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章制度建设第十二条园区安委会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三)安全生产“一企一档”制度;(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五)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七)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九)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管理制度;(十)园区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十一)园区所在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十二)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园区安办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台账;(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台账;(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管理台账;(四)重大危险源台账;(五)园区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台账;(六)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台账;(七)园区企业主要应急救援装备台账;(八)生产安全事故台账;(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台账;(十)园区企业“一企一档”台账;(十一)园区内特种设备台账;(十二)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十三)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台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园区安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园区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措施。第十五条园区安委会应及时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传达到企业,并组织实施;配合县安监局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隐患整改工作。第十六条园区安办应对园区内企业的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开展重点巡查:(一)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二)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四)生产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是否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示明确、保持畅通的通道和出口情况;(五)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工艺、设施及产品情况;(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九)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成安全生产状况级别评定工作。第十七条园区安委会对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一)园区内发生伤亡事故;(二)园区内企业发生重大涉险事故,可能引发灾难事故的情况;(三)企业在园区外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四)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经济损失、善后处理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五)园区内企业应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生产经营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园区安委会应当结合园区的发展规划或者产业导向,建立入园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审查入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九条园区安委会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条园区内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结构;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的,应当事先报园区管委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应当报园区安办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进入园区的其他流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条执行。第二十二条鼓励园区安委会和入驻企业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聘请安全生产专家顾问,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园区管委会和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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