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7〕5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相关要求,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创新创造,强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转化应用,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科学发展,参照《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更好发挥新型智库作用。第三条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科学最高奖,评奖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四条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学科分类:政治类、经济类、文史类、综合类等。第五条泸州市设立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简称“市评奖委”)。市评奖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评奖委负责领导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负责制定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审定评奖成果及奖励等级,研究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市评奖委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和复审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各学科成果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市评奖委员会审定。市评奖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奖办”),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第六条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项控制在150项以内,设特等奖5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45项、优秀奖60项,各奖项数量可以空缺。奖励标准分别为1.2万元、1万元、0.7万元、0.4万元、0.2万元。第七条公民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报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市外、省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作者与市外作者合作,由泸州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泸州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者可以申报参评。第八条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属申报参评范围:(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资料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二)经市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印的书籍和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三)在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研究类网站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四)不宜公开发表但被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五)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参评;(六)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七)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八)多卷本的学术专著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统一申报;列为国家、省部委或我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成果,须出具结项证书,方可申报,不接受阶段性成果的申报;(九)已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国家部委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可以申报参评。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在规定年限内发表。对在规定年限以前发表的未曾参评、确有重大价值、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成果,也可申报参评。第九条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一)各类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无研究价值的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三)已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的研究成果;(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第十条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十一条申报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分别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一)市级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其所在学会申报;(二)县(区)作者向县(区)社科联申报;(三)市级部门、在泸高校、国有大型企业作者向所在单位申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作者,直接向市评奖办申报。第十二条市级社科学会、县(区)社科联、市级部门、在泸高校社科联、国有大型企业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初审,市评奖办对其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分送各学科评审组或评委评审。第十三条评委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评审本人和亲属的参评成果。第十四条市评奖委对学科评审组或评委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核,按照科学、民主、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初拟出获奖成果。对初评为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成果,聘请省、市知名专家复核,复核后,市评奖委正式拟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并将拟评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市评奖办负责受理异议或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奖委审定。市评奖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第十五条市评奖委进行审核,拟定和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时,出席委员人数须达到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第十六条市评奖委确定的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证书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第十八条对已授奖的成果,若发现申报者有剽窃行为、弄虚作假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由市评奖委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通报批评,并在4年内不准申报成果参评。第十九条评委或其他评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二十条市评奖委根据本办法和《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评奖办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川泸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四川泸州产业园区

四川泸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泸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