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优化土地利用管理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发展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2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17〕50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土地利用管理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发展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精神办理,即扣除市级财政已出资的征地及前期开发费用后,剩余部分由自贸区经营使用。新增储备土地由自贸区管委会商龙马潭区政府、长开区管委会筹集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全部拨付龙马潭区政府依法使用。自贸区范围内土地,自启动征地直至储备供应期间,由龙马潭区负责现场监管并承担监管费用。自贸区范围内土地交由自贸区经营管理后,自贸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应由自贸区自行承担。二、优化供应程序。(一)一级市场供应。涉及自贸试验区土地供应,供前由龙马潭区国土分局、长开区国土分局函请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指标,并委托土地评估、编制土地供应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供地方案后直接由龙马潭区国土分局或长开区国土分局承办招拍挂组织,拟定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经市国土资源局审签后实施,并承担土地价款收取、土地供后监管工作、闲置土地处置等。(二)二级市场办理。结合二级市场改革试点要求,可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由龙马潭区国土分局或长开区国土分局具体承办所有土地二级市场有关业务。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已授权事项,由龙马潭区国土分局或长开区国土分局负责人审签后直接加盖各区(园区)分局印章,涉及土地出让金由龙马潭区负责收缴并依法使用。三、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灵活确定供地方式。自贸试验区土地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物兼容多种功能,对同一地块规划有多种性质且不能分别区分的,可依据规划计容面积比例确定各用途,按主导用途确定供地方式。对主导用途(地块规划用地面积或规划计容面积比例超过50%,下同)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部分,按规划出具的实际用地范围或规划计容面积比例,根据需要申请划拨转出让,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主导用途应当依法出让的,其出让价款可扣除划拨面积部分。(二)支持存量土地盘活利用。自贸试验区内原已供应的存量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用途或多功能混合利用。申请改变用途或多功能混合利用的应按程序报规划部门同意并明确各用途比例或建筑面积,并依法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用途调整(变更)手续。对已建成房屋可转型为除城镇住宅用地以外的其他经营业态,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办理土地用途调整(变更)手续,也不补缴土地出让金。(三)着力降低企业成本。自贸试验区内除城镇住宅用地以外的出让土地,其出让年期可依据项目生产周期,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确定。对自贸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及自贸区注册企业在自贸区范围外申请工业用地的,可以租赁方式供地,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原则上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但国土部门在编制供地方案前,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经公示后只有一个意向性用地者的,可以以协议方式供应。对灵活确定出让年期及租赁方式供地的,可先行试点探索,并根据试点探索情况再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四、下放不动产登记事项整合龙马潭区、长开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贸区试验区范围(可根据街巷路作整合调整)内的不动产登记,可由自贸试验区统一窗口受理,由龙马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土地管理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龙马潭区政府、长开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对授权或具体承办事项承担第一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

四川泸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四川泸州产业园区

四川泸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泸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