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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17〕3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4号)是针对土地出让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重要部署和具体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土地出让管理,扎牢权力藩篱,切实预防土地出让领域滋生腐败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进一步严格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界定“宗地”和落实“净地”要求。出让“宗地”必须为四至封闭的独立地块,宗地中设置不同用途或功能的,可以区分其不同用途、功能的界线,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部门不得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对未征收完毕、产权不清、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条件的,各级政府不得研究供地。(二)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或规划指标条件供应土地,不得大于规划范围面积供应土地。对新供地项目,在编制供地方案时要书面征求同级环保、发改、经信、规划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限期反馈意见。自国家有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规定出台后,由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收回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气(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时,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开展调查评估,在编制供地方案时要提交调查评估报告,书面征求同级环保部门的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报告限期反馈意见。凡申请参与工业用地竞买的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在报名前必须编制《工业项目建议书》和《建设方案布局图》,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发改、经信、安全、环保、商务、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凭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国土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受理土地竞买报名手续,确保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防止产能过剩、“两高一资”和重复建设项目、禁止(限制)项目入驻。对发改、经信、安全、环保、商务、规划、国土等确认需要依法办理有关前置手续方可参与土地竞买的,应在在《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中明确,国土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报名时应同时查验收相关前置手续。(三)严格落实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块的准入审查。国土资源部门拟收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泸州市工作方案》中纳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范围的行业所属建设用地的,应当书面函询同级环保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疑似污染、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工作,或者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并纳入土地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共享给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利用。在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建成前或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未纳入信息化平台前,国土部门供应原收回地块时,应当函询环保部门相关情况;环保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意见提供给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意见,合理确定规划用途、土地用途,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出具规划许可或规划指标,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泸州市工作方案》中纳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范围的行业所属建设用地申请改变用途的,除提供相关规划意见外,还必须提供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修复治理资料。(四)严格公共服务类用地的规划审查。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除军事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特殊用地可根据特殊要求控制用地面积外,国家机关及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涉及新建、扩建项目的容积率不低于1.5(国家规范特殊要求除外),发改、规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控制用地规模。(五)严格供地前置条件的审查。对政策允许产业类型、产业标准、节地技术、物业自持(配置)、绿色或装配式建筑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主管部门要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出具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内容。三、进一步严格供地方案编制实施(一)科学确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物兼容多种功能,对同一地块规划有多种性质且不能分别区分的,可依据规划计容面积比例确定各用途,按主导用途确定供地方式。对主导用途(地块规划用地面积或规划计容面积比例超过50%,下同)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部分,应当按规划出具的实际用地范围或规划计容面积比例申请划拨转出让,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主导用途应当依法出让的,其出让价款可按照规划比例或范围扣除划拨部分。(二)规范协议出让方案编制实施。按川国土资规〔2017〕4号规定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供地方案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经公示后只有一个意向性用地者的,按有关要求编制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四、进一步严格土地供后监管(一)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供地方案中明确项目建设周期和开竣工时间,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补充约定要求土地使用者要按期申报开竣工情况,并将《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对土地使用权人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在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纳入疑似闲置土地进行清理调查。(二)严格限制用途改变等规划条件调整程序。按川国土资规〔2017〕4号规定享受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项目,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约定由出让人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州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老工业区(项目)改造等需要改变工业用地、其他用地等用途进行自主开发的,由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划定明确的改造范围,由市规划牵头,会同住建、国土、经信、发改、环保等部门联合进行可行性审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按程序由规划部门确定地块规划用途、规划指标等,国土部门确定土地用途,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依法依规并经政府常务会同意改变用地途、容积率等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内容、拟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内容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其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后,将结果在其国土门户网站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建立健全宗地分割审核机制。对符合宗地分割条件的,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根据建设方案共同研究确定宗地分割方案,保证建筑物、地下车库、车位的完整性,由规划部门出具分割红线图,国土部门根据分割红线办理分宗手续。对分割后的任一宗地的规划条件与原整宗地规划条件不一致的,规划部门在出具分割规划红线图时同步出具分割后新宗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照分割前后宗地的地价组织评估,按程序报市、县政府批准,依法足额追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分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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