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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7〕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建立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含区县)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是投入开发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开发项目资本金包含开发企业已获得并未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开发建设的货币资金。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审管理,各县(含授权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审核管理。第五条开发项目资本金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缴存:(一)多层60元/平方米;(二)高层120元/平方米。第六条开发项目资本金采取专户存储、定期解控方式进行监管。资本金按项目进行审定,分期开发的分期审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方应具有相应开发项目资本金。第七条开发项目资本金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解控,具体解控进度和标准为:(一)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百分之三十;(二)工程主体完成总层数的一半后,解控百分之四十;(三)工程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百分之二十;(四)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解控百分之十。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开发项目,可在工程基础完工后、银行确定的贷款发放时间前一个月内申请解控资本金的百分之九十。项目竣工验收后,解控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但开发企业应提供获得银行贷款或授信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解控的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挪用资本金一经发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在纠正前停止其后资本金的解控。第九条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开发项目,应将主要贷款银行作为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其他开发项目资本金的专户存储银行由开发企业自行选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资本金数额后,开发企业将监管资金存入选定银行,与银行签订《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由开户银行出具资本金缴存证明和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通知,解控监管资金的承诺。《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资本金缴存证明、资本金解控通知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条项目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按规定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资本金存储情况的查询。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本金缴存、审查手续。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办理资本金缴存、审查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不动产权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使用监控资本金,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进度完成证明;(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三)监控银行资本金余额证明。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的资本金证明材料,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记入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信用扣分。未按规定纠正的,对项目予以停缓建。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06〕4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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