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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8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7〕18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村级协管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各区县农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村级协管员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村级协管员的配备、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二章村级协管员的配备第四条在全市范围内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1名。村级协管员应当由在当地居住、熟悉区域内基本情况的人员担任,村(社区)两委主要领导不兼任,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道德素质良好,无不良品行记录,热爱农业,关心公益。(二)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工作认真。(三)愿意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常年在本村居住,了解本村农产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产品)生产情况,具有相应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18至60周岁。第五条村级协管员的配备程序:(一)村级协管员由各村推荐产生,由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各区县农业局确定并备案。(二)村级协管员任期一年,任期满后,结合平时表现,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担任。(三)村级协管员任用后原身份不变。第三章村级协管员的监管职责第六条村级协管员的岗位职责(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知识。(二)负责对村(社区)内种植户、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储存、保鲜和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起本村种养殖户的诚信信用档案。(三)监督指导村(社区)内生产者合理、安全、科学地使用农业投入品。(四)指导村(社区)内种植户、养殖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督促生产者进行食用农产品上市前检测和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五)对村(社区)内的“三品一标”生产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指导企业完善产品包装、规范使用产品认证标识。(六)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七)对村(社区)内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检查,发现污染源和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上报。(八)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第七条村级协管员的纪律要求:(一)村级协管员无行政执法权,不得从事罚没、扣押财物等行政处罚工作。(二)村级协管员应遵守相关廉洁制度,严禁吃拿卡要。(三)村级协管员发现农产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报告,不得缓报、谎报、瞒报。第四章村级协管员的待遇保障第八条为有效的整合村级农产品和食品监管资源,加强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同时兼任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其补助和考核奖励,市级财政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21号)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每人每月100元,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补助和考核奖励标准。第五章村级协管员的考核办法第九条村级协管员的考核办法由各区县农业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由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第十条村级协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合同关系:(一)辖区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处置或上报相关单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廉洁制度规定的。(四)协管员年度考核得分低于标准,不适宜担任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泸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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