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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0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地布〔2020〕72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0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泰安街道龙江村3、4组等1个街道1个村2个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二、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三、征收目的该地块位于经批准的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五、安置方式(一)被征地人民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二)被拆迁房屋安置:本项目拆迁村民住宅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六、社会保障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省、市相关政策办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州市江阳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咨询电话:0830—2522189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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