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9年第45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地布〔2019〕57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19年第45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泸州市2019年第45批城市建设用地(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19〕740号(四)批准时间:2019年8月8日(五)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附表)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标准: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被征地农业人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2019年12月6日前到被征收土地现场及所在镇(街道)、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地现场工作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4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东升街道大林村4社0.01060.02380.0344东升街道大林村5社0.00150.01090.00030.03550.0482东升街道大林村6社0.00120.00020.0014东升街道大林村7社0.06380.20460.05770.07460.4007东升街道大林村8社0.07940.03580.00970.00820.1331东升街道九川村1社0.63130.03520.08920.01090.7666东升街道五顶村3社0.02280.19870.2215棉花坡镇柑湾村1社0.04270.01810.00870.0695新乐镇大河村4社0.03840.00790.150.1963新乐镇石龙村1社0.01430.00290.0172新乐镇石龙村10社2.0250.47160.31840.58353.3985永宁街道朱坪村4社1.8160.48950.22370.04330.01252.585永宁街道朱坪村5社0.10830.03920.02250.021200.1912合计4.82190.03921.32160.73991.11760.02348.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