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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次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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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为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制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1号)要求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规定,我市组织对《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次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19〕8号)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103件,失效与废止27件,拟修订发布10件。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泸州市人民政府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泸州市人民政府拟修订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二、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通告发布前,市政府已有文件作出失效与废止处理的,失效与废止的时间从原文件宣布之日起算,在本通告发布前,未作出失效与废止处理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抓紧修订发布,确保政策有效衔接。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行政职能已划转的,由承接行政职能的单位作为起草单位。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统一废止,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四、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民法典专项清理工作,抓紧对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存在与民法典内容或原则不一致的,应该在2020年11月30日前进行废止或修订,做到规范性文件和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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