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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546线纳溪至赤水(川黔界)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国道546线纳溪至赤水(川黔界)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肖湾村第1、5、8、11村民小组,红光村第8村民小组。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九川村第8、9、10、11村民小组,方水村第6、7、12村民小组,朝阳社区第1居民小组;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白合村第1、2、3、8、9、10、11、12村民小组,马村村第8、9、12、13村民小组,沙坪村农村社区第15、16、17村民小组,天台村第11、17、18村民小组,五里村第1、2、4、9、10、11村民小组;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竹海村第2、4、6村民小组,高隆村第2、12、13、17村民小组,金田村第1、3、4、5、6、7、8、11村民小组,龙塘村第2村民小组,柳林村第10、11村民小组,福华村第1、2、3、9、10村民小组等2个区4个乡镇(街道)16个村(社区)60个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二、土地现状详见国道546线纳溪至赤水(川黔界)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三、征收目的本项目用于建设国道546线纳溪至赤水(川黔界)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市规定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57号)执行。五、安置方式(一)被征地农民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二)被拆迁房屋安置:本项目拆迁农民住宅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六、社会保障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省、市相关政策办理。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州市江阳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泸州市纳溪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咨询电话:江阳区:13398278808;纳溪区:13995977780。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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