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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泸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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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水务局《关于审查泸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泸市水〔2017〕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泸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二、《规划》实施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泸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904平方公里,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率实现23%以上,新增植被覆盖率2%,重点治理地区生态趋向好转。到2030年,全面建成与泸州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649平方公里,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率实现67%,新增植被覆盖率4%,实现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四、同意泸州市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由市水务局向社会公布。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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