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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三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三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对应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市县两级有关行政部门要对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立即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的市、县(区)项目,不得以备案或其他形式变相实施许可,已取消的省级项目,市、县(区)有关部门承担初审、复审、转报职责的,一律不再初审、复审、转报。请市级有关部门将对应取消情况及取消文件于3月6日前书面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已取消的项目,市、县(区)两级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文件确定的要求细化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监管措施,杜绝放而不管的现象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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