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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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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17〕5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转发给你们,国务院取消的国家部委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有相应审批事项的,一并取消。请市级部门将对应取消情况及取消文件于3月6日前书面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何玉兰;联系电话:3198313)。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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