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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林业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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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市林业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必须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得突破。省上分解下达到各限额编制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同单位间不得挪用,同一单位的不同分项限额间也不能串换使用。因各种灾害、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编制单位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逐级上报省林业厅申请追加。禁止对天然林实施商业性采伐。稳妥推进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切实保障农户依法采伐承包林木的权利。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切实强化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林木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问题突出的,市政府将约谈区、县政府负责人;因保护管理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问责。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6日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市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16〕63号),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做好“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总量和分项采伐限额省政府批准下达我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61.96万立方米,其中,人工林商业性采伐41.49万立方米,人工林非商业性采伐14.60万立方米,天然林非商业性采伐5.87万立方米。各区、县“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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