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6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14〕11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行为,助推“六个突破、四年翻番”战略实施,破解用地难题,促进矿产资源产业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通知如下。一、矿山用地范围(一)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有效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实施勘查(含因勘查需要而布置的探井、探槽及钻探等工程)、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优先选择占用荒滩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二、实行分类管理(二)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长期占用土地,且土地无法复垦的,在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属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矿山企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开办的矿山企业,由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占用,除此之外,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三)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选矿及矿渣堆放需临时占用土地,且土地可复垦再利用的,由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权限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四)因开发矿产资源配套修建的进场道路,其路面宽度小于6米,且路基宽度小于6.5米的,按农村道路管理。三、矿山用地审核(五)矿山业主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属建设用地征收类的,符合条件及时转报有权机关批准;属占用类的,会同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对业主上报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矿山或以土地入股矿山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依法按程序报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占用。(六)矿山业主(或地勘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矿山所在乡镇政府,对矿山(或勘查)临时用地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包含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偿标准、土地复垦措施、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为2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确因矿山开发仍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矿山业主应与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用地协议,按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报批。建立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管理专门账户,督促矿山业主严格依法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确保复垦措施落实。四、加强矿山用地监督管理(七)县级人民政府是矿山用地监管主体,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发改、经信、住建、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八)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纳入生产建设计划。采矿(勘查)作业完成后,县级国土部门及时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采矿用地复垦工作,并在会同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并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后,退还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九)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矿山用地纳入日常动态巡查监管范围,对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及改变用地位置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6日

四川泸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四川泸州产业园区

四川泸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泸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