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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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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立法智库建设,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泸州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库的设立、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市司法局负责立法专家咨询库专家的公开选聘、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立法任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立法咨询专家。第三条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声誉;(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四)具有法学类专业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五)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六)不属于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第四条市司法局应当通过报刊及网站向社会公开、致函有关单位协助推荐等方式征集符合条件的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员。在公开征集基础上,按照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各领域均有专家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聘任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报市政府审定聘任名单。对纳入立法咨询专家库的立法专家,由市司法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第五条立法咨询专家参与市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及法规、规章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前、后评估以及清理;(五)参加市政府立法课题的研究、评审;(六)对政府立法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参与其他重要的立法活动。第六条市司法局及有关单位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咨询、征求意见;(二)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三)组织立法项目专项问题研究;(四)组织立法调研、立法课题研究;(五)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六)其他方式。采取委托方式的,应当与立法咨询专家或者其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第七条市司法局及有关单位邀请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向市司法局及有关单位了解或者查阅相关参考资料。第八条立法咨询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应当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按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出具书面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对立法咨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和建议应当归入立法工作档案。第十条立法咨询专家不得以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政府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披露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未经同意,不得向外泄露政府立法工作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第十一条立法咨询专家不得无故缺席立法活动,经邀请连续三次未参与立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立法咨询专家库。立法咨询专家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市政府形象的,由市司法局予以解聘。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可以主动辞去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第十二条市司法局应当公布立法咨询专家名录并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供市政府、有关单位查阅并发出立法邀请。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应当加强与立法咨询专家的联系,及时听取立法咨询专家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活动,邀请单位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酬劳标准支付报酬。委托立法协议另有约定的,相应报酬按协议约定支付。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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