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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心城区范围内四个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用地调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19〕100号 有效性: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四个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用地调整的请示》(泸市自然资规〔2019〕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同意以下调整内容。一、黄舣白酒金三角酒业园区酒谷湖下游拟调整地块面积约32.6亩,规划调整前: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G1)。规划调整后:为环境设施用地(U2)。同时为了平衡片区绿地总量,将临江E/18/01号地块中约32.6亩商业用地(B1,容积率小于等于1.0)调整为公园绿地(G1)。二、纳溪区云溪路西侧拟调整地块面积约5亩,规划调整前:地块内含面积约4亩的居住用地(R2)和面积约1亩的商业用地(B1)。规划调整后:地块用地性质统一为医疗卫生用地(A5),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小于等于2.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5%。三、纳溪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三段南侧拟调整地块面积约8亩,规划调整前: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2.2,建筑密度小于等于5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绿地率小于等于20%。规划调整后:地块用地性质为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容积率小于等于0.3,建筑密度小于等于5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绿地率大于等于10%。四、沙湾片区酒谷大道东侧拟调整地块面积为52766.99平方米。规划调整前: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B1),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3.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0%,绿地率大于等于30%。规划调整后: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2.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4米,建筑密度小于等于22%,绿地率大于等于35%。请你局完善相关控规成果,并按调整后的控规成果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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