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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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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地标识标牌、隔离防护、视频监控、应急防护工程等设施设备,强化水源地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主城区和县城全部建成应急备用水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二、保护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包括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市范围内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县级以上城市供水水源地,包括市级和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市范围内在用、备用和规划的乡镇供水水源地(含二级场镇)。三、主要工作任务(一)2018年,继续巩固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效,确保问题不反弹并经得起各级检查(督查)。(二)2018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包括中央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各级饮用水水源专项检查(督查)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所有问题。(三)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地标识标牌、隔离防护等设施,依法整治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居民建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地开展综合治理。(四)2020年底前,主城区及县级城市全部建成应急备用水源并实现联网,确保应急状态下的供水安全。四、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泸市府函〔2017〕306号)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县(区)人民政府。属地主体责任,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依法划定辖区县级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要求制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图;负责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及时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建筑垃圾以及漂浮物等;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其他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负责除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外的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完善供水管网并实现联网;制定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水厂出水水质、居民水龙头末梢水水质开展监测(检测),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质监测(检测)信息;定期组织对辖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按照饮用水水源管理“五有”(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物资、有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划定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负责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按要求制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并组织评审和报批;组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并负责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定期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联合相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影响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建设项目审批关;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类项目的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等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认真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按要求开展项目的核准、备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市公安局: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制定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通过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措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有条件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设置警务室,强化日常监管巡查力量。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有储备土地加强管理;依法查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用矿的行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督促指导县(区)政府依法做好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有储备土地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表水截水沟工程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的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道路和桥梁应急防护工程等建设。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依法严格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项目的规划建设,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留足空间。市城管执法局:为我市城市供水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城市供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调整;负责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完善供水管网并实现联网;负责督促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依法取缔城市规划区内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占用河道的违法堆场。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拆除或关闭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砂石煤炭码头;牵头制定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安全通过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措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禁止辖区位于长江干流以外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负责制定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安全通过辖区位于长江干流以外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措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务局: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选择,合理配置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依法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管辖权内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其他活动的审批管理;依法查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外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占用河道堆放砂石的行为;依法查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道岸线违法建设行为。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对种植业、水产、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依法查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网箱养殖、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市林业局:负责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管管理;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卫生防疫,供水水厂出厂水、居民水龙头末梢水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从而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建立重点企业风险源名录。市国资委:负责督促下属国资供水企业依法落实饮用水供水安全主体责任;负责督促下属国资供水企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确保取供水安全。泸州海事局:负责禁止辖区位于长江干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船舶停靠、装卸;负责监督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落实安全通过长江干流泸州段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措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研究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地方条例、政策并督促落实。市目督办: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综合目标考核;负责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兴泸水务(集团):负责下属水厂饮用水供水安全主体责任,按职责对下属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巡查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负责配合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时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漂浮物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检测;严格制水工艺处理,强化对入厂源水和出厂水、末梢水不同时段的水质检测;按照规范巡查维护公共供水管网,严防损坏、污染;制定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五、其他要求(一)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落实处置措施,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定。在枯水期、汛期等特殊时段,要提前开展应急预案检查和演练活动,查漏补缺,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形成高效有序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二)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巡查报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巡查监管、报告制度,落实具体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对水质加强监测,及时制止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坚决杜绝错报、瞒报、漏报行为。(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市目督办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滞后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不具体、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启动行政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函〔2014〕207号)废止。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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