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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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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对应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立即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等行政许可等事项。已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无缝对接。二、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对已取消项目,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文件明确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细化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的监管举措,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请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将对应落实取消情况和取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于8月31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委编办审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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