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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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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18〕16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省国资委和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委〔2018〕18号)已于2018年1月公布实施,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交易决策程序。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和保值增值。对于违反规定越权决策、审批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应切实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国有资产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促进企业国有资产“阳光交易”。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国资监管机构要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应制订本企业不同类型的资产交易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四、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出资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自即日起《泸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14〕34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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