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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长江生态湿地新城北部核心区控规修编(蓝安大道西侧)局部用地规划调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18〕154号 有效性:有效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泸州长江生态湿地新城北部核心区控规修编(蓝安大道西侧)局部用地规划调整的请示》(泸规管〔2018〕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以下规划调整内容:一是40米干道北侧,原规划约54.5亩商业用地(B1,原容积率小于3.5)调整为居住用地(R2,可兼容规模不超过计容面积20%的商业用房),具体规划指标为:容积率小于2.5,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0%。临南侧干道要求设置纯公建,保障临街效果。二是原东西向40米干道南侧,规划约5.6亩供电设施用地(U12)调整到二环路与东西向40米干道交叉口处,调整后面积不变,具体规划指标为:容积率小于0.8,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2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5%(调整后的点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电力电信规划图)。三是将40米干道南侧,规划约6.4亩消防设施用地(U31),平移至地块西南侧临交叉口设置,平移后面积不变,具体规划指标为:容积率小于0.8,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0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5%。四是将原地块中规划约4.5亩绿化用地(G),调整到二环路与东西向40米干道交叉口处,形成长约200米,宽约15米的绿化带,以便于后期综合管廊建设。五是将原地块规划约5.6亩供电设施用地(U12)、约4.5亩绿化用地(G)和剩下约38.9亩行政办公用地(A1),共计约49亩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R2,可兼容规模不超过计容面积20%的商业用房),具体规划指标为:容积率小于2.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5米,绿地率大于等于35%。请你局完善相关控规成果,并按调整后的控规成果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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