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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长江生态湿地新城北部核心区控规修编(机场路南侧)局部用地规划调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18〕153号 有效性:有效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泸州长江生态湿地新城北部核心区控规修编(机场路南侧)局部用地规划调整的请示》(泸规管〔2018〕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以下规划调整内容:一是机场大道南侧,规划32米道路北侧区域,用地面积约443亩,整合调整为三块用地,地块一:用地面积约308亩,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A33,中间保留原规划24米道路),容积率小于等于1.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0%,绿地率大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等于24米;地块二:邻近机场路和工业区约111亩用地,为绿化用地(G);地块三:用地面积约24亩,用地性质为道路设施用地(S1)。二是将规划32米道路南侧,规划24米道路北侧区域,用地面积约203亩,整合调整为两块用地,地块一:用地面积约156亩,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R2,保留南北向支路),容积率小于等于2.5,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绿地率大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等于75米;地块二:用地面积约47亩,用地性质为绿化用地(G),调整到原地块东侧和北侧。三是将规划24米道路南侧,东西40米干道北侧区域,用地面积约159亩,整合调整为三块用地,地块一:按照医院布点规划,保留片区约54亩医院用地(A5),容积率小于等于2.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绿地率大于等于35%,建筑限高小于等于40米;地块二:用地面积约65亩,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B1),容积率小于等于4.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0%,绿地率大于等于30%,建筑限高小于等于100米;地块三:用地面积约35亩,用地性质为绿化用地(G)。中间优化原规划南北向12米道路走向,用地面积约5亩,用地性质为道路设施用地(S1)。四是将南北向32米道路西侧调整后的绿化带同步考虑作为后期城市的高压走廊。请你局完善相关控规成果,并按调整后的控规成果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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