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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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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渡口管理,明确安全责任,预防事故隐患,维护渡运秩序,方便公众出行,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的内容、出台的目的、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渡口安全管理社会氛围。二、明确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监、交通运输、航务海事、水务、教育、公安、旅游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明确的管理职责,层层分解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渡口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强化监管(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5月1日前将辖区内经批准设置的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列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督促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按照《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相关渡口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管理。(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交界水域的渡口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渡口“两线一牌”由批准设置渡口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书面函告相邻区、县人民政府。渡口警戒水位线、封渡水位线的标准应一并函告相邻区、县人民政府,并协商一致。(三)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渡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渡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凡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要在渡口两岸落实专人负责航次签单发航管理。交界水域的渡口,由交界的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分别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一侧渡口的签单发航管理。(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渡口的巡查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落实渡口安全生产与管理制度,及时消除渡口安全隐患。(五)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划分,加大渡口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设置渡口、非法载客、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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