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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11〕3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农业机械是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对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已出现紧缺的情况,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改变我市农业机械发展存在的“低水平、低效益、低质量”的状况,引导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组织积极购买使用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农业机械,大力提高我市农机科技含量,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跨越式发展,实现“十二五”期末我市耕种收农机化水平达到40%的发展目标,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对我市部分耕种收农业机械实行购置累加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累加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市财政对我市农业机械购置累加补贴的实施范围为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各区县财政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农业机械购置实施累加补贴。二、累加补贴的机具种类:纳入当年《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耕种收农机具,为我市累加补贴的机具,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的种植机械、收获机械、耕整地机械,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以及我市生产的高粱脱粒机。三、累加补贴标准:上述列入《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耕种收农机具,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30%的基础上,市财政补贴10%,各区县财政补贴不低于10%。省级以上补贴资金超过50%的机具,市、区财政不再累加补贴。我市生产的高粱脱粒机,目前未列入《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由市、区财政各给予20%的购机补贴。各县财政实施的累加补贴标准,由各县政府确定。四、累加补贴对象和数量:补贴对象为我市的农民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市财政只补贴到三个区。在申请累加补贴机具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新农村成片推进区优先,农机专业合作社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补贴。五、累加补贴购机程序:按照当年《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同步进行,在购机补贴协议中增加市级补贴和区县级补贴两项。农机主管部门为累加补贴对象建立专门档案,同时购机者须在农机监理部门办理上牌办证手续。六、补贴资金兑现方式及程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当年《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即购机农户按差额付款。市、区县两级财政累加补贴资金采取区县级财政报账制方式,直接支付给购机农户。七、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和累加补贴资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严禁“倒买倒卖”、“虚假套购”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督促经销商改进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市财政、农机部门和县财政、农机部门可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细则,确保购机项目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管理、“阳光运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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