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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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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现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一、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年人均纯收入1000元,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二、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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