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市长直通车服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09〕15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业:为培育和支持一批重点企业发展壮大,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市内部分重点企业提供“市长直通车”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市长直通车”服务企业的评选享受“市长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每年年初由“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评出,主要包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以下六类企业:一是为泸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二是招商引资外来重点企业;三是高新技术企业;四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战略需要重点扶持的优势企业;五是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的企业;六是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享受“市长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及时纳入“直通车”服务,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二、“市长直通车”服务通道“市长直通车”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专办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与市长联系:(一)联系电话:311964412345(市长热线)。(二)联系传真:3119644。(三)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西路一号泸州市经济委员会“市长直通车”办公室,邮编646000。(四)办理机构:“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泸州市经济委员会)。三、“市长直通车”服务的具体措施办法(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电业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等部门组成。“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经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2.明确办理职责。“市长直通车”企业通过“市长直通车”通道反映的问题,由市长批转有关部门办理;重大疑难问题由“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办理;特别重大的问题,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长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企业的有关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市长。(二)加强沟通协调,提供优质服务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上“市长直通车”服务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直接听取企业关于加快发展、改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市政府领导将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专设服务窗口。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市长直通车”企业服务窗口,为“市长直通车”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市长直通车”企业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职能部门受理的事项,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基层单位及时办理完毕。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市长直通车”企业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应在公开承诺时限的基础上优先安排、从速办理。市政府12345市长热线和“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处理“市长直通车”企业申诉的相关事项。3.专配服务班子。市有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内设立“市长直通车”服务小组,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市长直通车”企业的服务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告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程办理企业涉及本部门的各项手续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络和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市长直通车”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约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市长直通车”企业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有关项目,市有关部门应指派专人到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发展1.加大企业建设支持力度。对“市长直通车”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有关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或现场办公的方式加快办理进度,并从规划选址开始即加强与企业沟通,及时了解设计情况,做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等三阶段审批随到随办;“市长直通车”企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实行业主负责制,采取告知性备案,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牵头,市规建局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协助企业同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2.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市长直通车”企业需要金融支持时,金融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达到相关标准;符合贷款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有关部门要协调贷款担保机构予以优先支持。3.加大项目和要素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对“市长直通车”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申报国家和省科技专利项目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优先帮助争取;市本级的各项支持与扶持资金要重点向“市长直通车”企业倾斜;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分配,要重点考虑“市长直通车”企业的需求并予以优先保证。四、有关要求市级部门组织的涉及“市长直通车”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级安排的专项检查除外),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否则企业不予接待。“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市长直通车”服务工作动态。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影响“市长直通车”服务的行政过错行为和行政效能问题;对为“市长直通车”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为重点企业服务的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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