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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函〔2009〕7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十五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的状况,为进一步降低个人医疗负担,使广大参保人员享有更多的基本医疗保障。现对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出以下意见: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参保人员全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二、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其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住三级医院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85%(个人自付15%),一级医院90%(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住三级医院88%(个人自付12%),二级医院92%(个人自付8%),一级医院96%(个人自付4%)。三、经批准转外地医院和因公出差患急症住统筹地区以外公立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75%(个人自付25%);退休人员80%(个人自付20%)。四、慢性重症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调整为:慢性重症疾病患者首先用完其个人账户后,全年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不含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诊疗项目仍按原规定审核报销,即个人首先自付15%后,再按70%的比例报销)。五、各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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