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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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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川府函〔2009〕21号),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本级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提高到12%。二、各区县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6%—8%提高到10%—12%;具体的缴存比例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但缴存比例不能低于10%。三、全市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12%确定缴存比例。四、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五、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各单位要做好调整缴存比例的衔接工作。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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