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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规〔2023〕8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市本级及上级财政安排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四条市政府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各司其职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一)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市政和房屋建筑类)及投资概算,负责招投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项目调度考核、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二)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负责研究筹资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编制,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负责政府采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用地方案论证、规划方案研究指导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施工图审查、初步设计批复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四)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会展、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林业竹业、口岸物流、国防动员等相关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策划及方案研究,做好项目储备,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五)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三年维修规划》,对纳入年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批。市级机关本级和机关办公区内的业务技术用房维修参照办公用房维修的相关规定执行。(七)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资料申报和项目建设、工程进展、工程变更及总投资控制,作为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三)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的主要规格和技术要求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九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要求编写,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量或项目清单(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限制采取费率招标,救灾抢险、应急工程等项目应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代建等应依法签订合同,建设单位(项管单位)应在合同中强化乙方履行质量风险条款约定管理,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按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标准合同范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有范本的,不再制定)。严禁建设单位违规擅自变更合同,在未经财政评审的情况下,禁止签订以财评价下浮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第三十六条当施工索赔事件发生时,应由建设单位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收集索赔的各类资料,对索赔的证据、索赔程序、索赔时限、索赔价款进行复核,提出降低索赔损失的控制建议,防止索赔扩大,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完善后根据索赔金额上报市政府。第五章项目完工验收及结(决)算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绩效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接收事宜,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将工程完整资料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结(决)算审计,并对项目竣工结(决)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明确资产接收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执法查处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条款,无需进一步细化配套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本细则不再赘述。市级园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遵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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