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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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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妥善安排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一)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实现全市统一。即: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二)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每人每年2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实现农村低保保障线与扶贫对象脱贫线“两线合一”。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完善农村低保补差模式,由定额补助调整为差额补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三、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城乡低保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补助资金按时发放到位。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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