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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4〕45号 有效性:有效
江阳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泸州投资创业环境,催生泸州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总体安排、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试点,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为原则,以市场主体资格与许可经营资格审批相分离为核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后续配套监管制度,实现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高度统一,提升监管效能;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市场主体信息公开,提升市场主体自律能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社会共治,使我市成为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监管高效化、公共服务优质化的先行地,全力服务泸州“着力六个突破,力争四年翻番”目标。二、“先照后证”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实施市场主体资格和许可经营资格审批相分离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现行工商登记制度,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实施市场主体资格和许可经营资格审批相分离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目录(19项)》(附件1)所列项目的,仍保留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工商登记注册。即凭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批准文件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目录(110项)》(附件2)许可经营项目的,实行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审批。工商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应持营业执照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泸州市实际情况,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实行全行业退出制,不再发展。(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促进行政审批规范深入推进工商登记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重点要放在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设定限制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除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试点区政府明确保留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条件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认真清理研究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条件,提出取消或保留为后置的许可审批事项报同级法制办,由同级法制办整理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审定。保留、下放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同级政府予以公布。对擅自增设的行政审批条件予以取消,报同级法制办备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化要求,切实防止变相审批。要加强对与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清退淘汰机制等制度,加大职业道德准则及业务规范的培训力度,督促和指导中介机构实行服务公开化,促进行业自律。(三)严格部门监督管理,加强市场主体后续监管试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工商登记机关应提示申请从事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的许可经营项目(附件2)的市场主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办行政许可审批,并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先照后证”试点工作的要求,改革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和监管流程,要指派专人通过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随时查询收集、分发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行业许可审批,落实监管责任机构和人员加强工商登记后续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点区域内许可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行业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多个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许可情况、监管情况和处罚情况要及时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对确不具备许可审批条件不能许可或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项目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限制,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提升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三、试点区域、适用范围和时间试点区域: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先照后证”试点工作要求,市政府确定在江阳区开展“先照后证”改革试点工作。适用范围:工商登记制度“先照后证”试点改革事项适用于在江阳区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试点启动时间:2014年10月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成立市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工商局、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另行发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领导组负责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要求,加强对“先照后证”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先照后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二)明确职责任务。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按照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建设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市财政局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在试点方案实施前制定改革试点配套监管实施办法,报改革试点领导组办公室备案。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发现、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力推动我市“先照后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努力形成试点工作的特色和亮点。试点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精简和细化工作流程,充实政务中心部门窗口人员和一线监管人员,提升服务效能,着力加强市场主体登记后续监管,要及时记载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各类行政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予以公示。(三)充实人员力量。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量势必增大,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工商局要及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除在基层单位调整部分人员外,相关服务工作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由市工商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报批。(四)建立督查机制。市委编办、市目督办、市监察局负责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跟踪、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由市监察局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先照后证”改革后各部门履行许可审批承诺时限和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察,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先照后证”改革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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