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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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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一)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每月1100元(每日50.5元);(二)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每小时11.5元;(二)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每小时13.2元;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上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2013年7月17日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24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停止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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